威廉姆森與拿住理論
王一江
今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授予了美國經濟學家奧斯特羅姆與威廉姆森,以表彰他們在企業(yè)管理問題方面的研究與貢獻。其中威廉姆森關于企業(yè)邊界和企業(yè)整合的理論,是上世紀30年代科斯提出交易成本理論后,企業(yè)理論方面取得的最重大突破,筆者在有關就業(yè)關系和轉型經濟問題的研究中,也曾廣泛應用他的理論,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鑒于國內對此方面尚缺乏詳細介紹,本文擬借他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機會,對他的理論做一個簡單闡述,以與讀者分享這位諾獎新貴的經濟學思想。
“拿住-被拿住”現象
經濟生活中有一類現象,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請看下面的例子。
假設你有一家以煤為燃料的火力發(fā)電廠,電廠的存煤即將告罄,而要補充的煤炭又遲遲不到,這時你會有何感受?
又假設你是一家鋼鐵企業(yè),擁有巨大產能,卻不得不依賴一兩家外國企業(yè)獲得鐵礦石,這些外國企業(yè)吃準了你離不開它,便將鐵礦石價格不斷提高,更有甚者,它們還通過種種合法與非法途徑,將你的產能、庫存等信息,搞得清清楚楚,以更好地在價格上卡住你。這時你會有何感受?
還有,假設老板不喜歡你,在決定你的職位與報酬時,對你的能力與貢獻都視而不見,愣是把你壓制住。你憤憤不平,很想甩手走人,卻無法找到一份像樣的工作,這時,你心中雖對老板充滿怨恨,卻又不得不強作歡顏,迎合老板。這時你會有何感受?
這類現象的共同點是什么?在他1985年出版的代表作《資本主義經濟制度》(TheEconomicInstitutionofCapitalism)一書和其他著作中,威廉姆森教授告訴我們,在企業(yè)管理和其它類型的人際關系中,經常會出現一種一方被另一方 “拿住”(holdup)的現象,即一方離開另一方就要遭受很大損失的狀態(tài)。在這種狀態(tài)下,被“拿住”的一方不可避免地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在利益上要向另一方讓步。
因為“拿住—被拿住”的關系會影響分配關系,所以,在交易關系和一般的人際關系中,雙方都有意想拿住對方,同時也要注意避免被對方拿住。
“拿住”現象產生的條件
威廉姆森教授指出,“拿住”現象的產生,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當事人有利己的動機,出于此動機有機會時會損人利己;二是信息不完全;三是資產具有特定性。因為三個條件中的前兩個很容易滿足,所以第三個條件才是我們關注的重點。
所謂資產具有特定性,亦指資產缺乏一般性和流動性,比如,你為了利用某地煤炭資源,在該地區(qū)建了一座電廠或水泥廠,如果附近的煤礦不能供應和滿足你的用煤需要,你也不能輕易地將電廠或水泥廠搬家,轉移到另一煤炭供應豐富的地點,這時,可以說你在電廠或水泥廠的投資具有地點上的特定性。又如,從地點上說,你的電廠離數個煤炭供應地都不算遠,但只有其中的一種特殊的煤適合你的設備,若非使用這種煤,設備或生產效果便要遭受相當損失,這時,可以說你的設備具有技術上的特定性。再如,你在一個單位工作多年,對單位的業(yè)務、管理、領導與同事的工作習慣都非常熟悉,這些關于本單位的知識與處理同事關系的能力,使你在本單位工作起來感到得心應手,但并不使你在其他單位的工作效率更高,這些知識與技能作為你的人力資本,便具有為本單位服務的特定價值,但不具有一般的市場價值。
威廉姆森在關于資產特定性的討論中,使用了 “根本轉換”(funda-mentaltransformation)這樣一個非常關鍵的概念,來說明在一個交易關系中投資實際發(fā)生前與交易發(fā)生后雙方關系的根本變化。他指出,在投資實際發(fā)生前,企業(yè)和個人通常都具有很多選擇,不容易被別人拿住,但一旦投資已經實際發(fā)生,投資者的選擇很可能就會消失,他與交易對象的關系就被鎖定,具有了特定性。比如在我們剛才說到的煤電關系中,在選擇投資地點之前,電廠可以各處探討投資的可能性,比較各個投資機會的條件,選擇自己認為最理想的投資地點。這時,想吸引電廠投資的一方也知道電廠具有這些選擇性,會盡量開出優(yōu)惠條件,讓電廠相信與自己合作來本地投資是電廠的最佳選擇。而一旦電廠相信了某個合作對象,已經在該地做了投資,本地的合作者就不怕得罪電廠了,因為他知道,電廠即使產生不滿,也輕易搬不走,這時,本地合作者的注意力就開始轉向怎樣來“拿住”電廠,為自己多爭取利益了。
“拿住”現象的經濟后果
前面我們提到,能夠“拿住”另一方者,在分配關系上將具有優(yōu)勢,與此相對應,被“拿住”的一方,在分配關系中會處于劣勢。但如果因此以為能夠“拿住”對方,就一定會對自己有利,那就錯了。更加可能的結果是,自己和對方一樣,都是輸家。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害怕被 “拿住”的一方,在理性地預期到自己被“拿住”的前景后,會選擇“不參加”這個游戲,或者說不進入交易關系,即不做其本來想做、具有社會效益、也能給交易雙方帶來收益的投資。這樣的話,能夠“拿住”的一方,不僅無法從對方獲得額外的好處,就是本來可以得到的正常的那一份利益,現在也得不到了。
因為能夠產生“拿住”狀況的條件很容易具備,“拿住”是一種常見現象,所以,一個社會如果不能有效地通過制度創(chuàng)新,防范或減輕“拿住”問題,社會的投資積極性就會受挫,企業(yè)的效益潛力就不能充分發(fā)揮,經濟的繁榮與發(fā)展就會非常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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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sun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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