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維權:房屋買賣占大頭
在3·15到來之際,瑤海區(qū)人民法院公布了多起相關案例,案件涉及保管合同、保險合同、儲蓄糾紛、旅游合同等諸多領域。據統(tǒng)計資料顯示,房屋買賣類案件占所有消費者維權類案件的七成以上,已成為維權案件中的“主角”。在2009和2010年間,瑤海區(qū)人民法院共受理消費者維權案件385件,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件就有288件,約占總數的74.8%,并呈現逐年上升趨勢。
案例一 酒店霸占消防通道
2008年8月17日,合肥昱椿茂餐飲公司與臨泉路長春都市花園小區(qū)業(yè)主委員會簽訂了一份租賃協(xié)議,約定由業(yè)委會將產權所屬的會所負一層租賃給該公司用于經營餐飲行業(yè),租期為五年。然而,讓小區(qū)業(yè)主們意想不到的是,酒店經營后,位于該小區(qū)東大門口兩邊門面房之間的消防通道,竟被酒店用作擺放展示菜肴的展覽臺。為此,小區(qū)業(yè)主們非常氣憤,經多次交涉未果后,業(yè)主將該酒店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建筑區(qū)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屬于業(yè)主所有。業(yè)主委員會對侵占通道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該餐飲公司占用門樓上方通道,用于擺放展示菜肴展覽臺的事實成立,該行為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業(yè)主委員會訴請判令餐飲公司搬出該通道,依法應予支持。故法院一審判決合肥昱椿茂餐飲公司搬出小區(qū)大門上方二樓通道,將消防通道讓出。
案例二 新房屋頂滲漏嚴重
2008年3月,盧女士同合肥某房產置業(yè)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位于勝利路一小區(qū)住宅。本想靠著高昂的房價名正言順地當起“包租婆”,不料盧女士發(fā)現屋頂滲漏現象嚴重。遂訴訟至法院,要求開發(fā)商維修好已交付的房屋,并賠償相應損失。
經法院調解,合肥某房產置業(yè)有限公司與盧女士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該公司給盧女士補償款30000元,并維修好房屋。
案例三 五星級酒店也被盜
2010年5月14日,合肥的吳某夫婦與合肥五聯(lián)國際旅行社簽訂了一份《安徽省國內旅游合同》,夫妻二人參加“北京雙飛六日游”,旅游費用為4160元。在這次旅行中,旅行社委托北京龍行天下旅行社安排相關事宜。
5月25日,吳某夫婦住進了北京鴻坤國際大酒店905號房。翌日,吳某夫婦突然發(fā)現隨身攜帶的現金和數碼相機被盜,且隔壁房客的物品也被盜走。旅行結束后,吳某夫婦認為旅行社有義務保證自己在旅游過程中人身及財物的安全,北京鴻坤大酒店也有義務保證原告的人身及財物安全,因為兩被告的原因,導致自己在旅游過程中財物被盜,旅行社和酒店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法院依法判決,五聯(lián)國際旅行社賠償吳某夫婦旅行損失3800元。
案例四 洗壞了東西卻不賠
2009年5月,陳女士在安徽綠葉洗滌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葉公司)辦了一張500元的貴賓卡,將價值2000元的名牌汽車坐墊交給綠葉公司清洗。同年12月,當陳女士將坐墊取出使用時,發(fā)現坐墊嚴重縮水變形,不能使用。后,陳女士多次與綠葉公司進行交涉,綠葉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向陳女士出具一份證明,內容有“茲有綠葉商店洗衣如因洗滌質量問題,愿意照價賠償”。此后,因糾紛未解決,陳女士先后向工商局、報社反映,均無果后,遂訴訟至法院,要求該公司賠償損失。
法院一審判決該洗滌公司賠償客戶2000元經濟損失。(記者 何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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