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利案今開庭 嚴重性或超許春茂案
從最初的調查傳言至今,歷經一年半的“李旭利案”進入最后的法院審理判決程序。今日上午 (6月12日),原交銀施羅德投資總監(jiān)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進入判決程序
三次更換開庭時間以及審理法庭后,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一案最終定于在6月12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時間從上午9點半直至下午5點。
從2010年底證監(jiān)會開始調查李旭利相關情況,到2011年7月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再到同年9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經審查之后移交浦東檢察院審查起訴。歷經一年半的時間,此案進入最終的法院審理判決程序。
此案之所以尤其引得社會關注,一方面是李旭利原為知名基金經理,社會影響較大,另一方面,其非法獲利金額超出此前因利用未公開信息獲利而追究刑事責任的基金經理。其案件的判決結果對后續(xù)“鄭拓案”也具有一定參考性。
“嚴重性”或超許春茂案
有法律人士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從目前公安機關公開披露的信息看,李旭利案情節(jié)“嚴重性”超過此前許春茂案。
根據6月1日最新實施的 《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情節(jié)嚴重”和“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司法解釋區(qū)別主要在于交易和獲利金額數。
“雖然該司法解釋針對的是內幕交易罪,但按照此前相關法律規(guī)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與內幕交易罪在立案追訴條件和處罰方面具有相似性?!鄙鲜龇扇耸繉Α睹咳战洕侣劇酚浾弑硎尽?/p>
據上海市公安經偵部門披露,2011年7月,上海市公安經偵部門接公安部下發(fā)的中國證監(jiān)會移交案件,立案偵查“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經偵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旭利在擔任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jiān)、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期間,于2005年8月8日至2009年5月25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非法交易股票2只,累計交易(買入)金額達5226.38萬余元,非法獲利金額達1071.57萬余元。
這一非法獲利金額超過此前許春茂案非法獲利240余萬元的金額,但在交易金額方面則低于許春茂案1.8億余元的金額。
許春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于2011年10月9日由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判處許春茂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10萬元,退繳贓款予以沒收。
無自首情節(jié)
李旭利案與許春茂案的涉嫌犯罪情節(jié)具有一定相似性,均為借他人賬戶隱秘交易,同時,也均與其管理的基金交易股票有關。
據公安機關披露,李旭利為了逃避證券從業(yè)人員不得本人或替他人從事股票交易有關規(guī)定的監(jiān)管,指使其親屬借用他人的身份證,在五礦證券某營業(yè)部開立證券賬戶,并控制了上述證券賬戶的資金密碼和交易密碼,利用這些賬戶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藍籌基金、成長基金、精選基金買入或賣出同一股票,牟取非法利益。
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法院判決裁定,彼時許春茂獲得法院判決緩刑的關鍵在于其有自首情節(jié)。法院認為,“鑒于許春茂能夠投案自首,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確有認罪悔罪表現,法院作出了緩刑的判決。
而根據公安機關披露,李旭利并未有自首情節(jié)。案發(fā)前,李旭利獲悉其被證監(jiān)部門行政稽查后選擇了隱匿,并斷絕了與原有社會關系的一切聯系。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抽調精干警力組成專案組,一方面搜集固定證據,另一方面細致排查,在北京市公安機關的協助配合下,于2011年8月13日在北京將李旭利抓獲,犯罪嫌疑人李旭利到案后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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