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利案開庭:交易指令成控辯焦點 否認曾逃匿

明星基金經理李旭利昨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出庭受審,檢察機關指控其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非法獲利1071余萬元,“情節(jié)嚴重,應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
李旭利是國內第三位被刑事追責的基金經理,其所涉案件審理充滿磕絆--經歷了兩次補充偵查,并在浦東法院3次更改開庭時間,1次更改審判法院。
現(xiàn)年39歲的李旭利昨日終于站上被告席,這是時隔一年多后李旭利的首次公開露面,相關證人昨天均未到場。包括律師、政法系統(tǒng)人士、記者在內,共約百余人旁聽,為此一中院專門在其他法庭進行視頻直播。
李旭利思路清晰,整體上表現(xiàn)配合姿態(tài),在每次陳述前總會禮節(jié)性的輕微彎腰點頭,話語平緩低沉,審判長曾多次提醒李旭利的聲音太小。但談到投資時,其一貫的自信不時流露,他反復說到利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買股票,是基于自己的專業(yè)判斷。當公訴人提到,其所購買的股票,與其曾經所在的交銀施羅德基金公司旗下多只基金亦有買入,李旭利稱:“坦白地講,我不太看得上下面那些基金經理的水平。
昨日的庭審持續(xù)了整整一天,控辯雙方圍繞兩大焦點爭論最為激烈:一是李旭利有否通過電話給他人下達指令,指使其買入銀行股票。其二是李旭利有沒有利用內幕消息提前建倉,損害了基金持有人利益。
檢察機關指控稱,李旭利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工商銀行(601398)和建設銀行(601939)兩只股票,應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李旭利說:“實際上當時并不是我來執(zhí)行的,當時是營業(yè)部的人希望我們幫他完成一些成交量,我確實說了可以買一些大盤類的金融股,我也說了買200萬股就可以了,但他究竟買沒買,買多少,我并不知道?!崩钚窭蓭熥蛱熳隽藷o罪辯護。
法庭最后宣布,將于合議庭商議之后,擇日宣判。李旭利的辯護律師表示,此案是否繼續(xù)庭審或宣判,有待法院消息,估計下一次庭審或宣判于下月中旬進行。
曾用公司電腦交易股票
昨日的庭審曝光了李旭利買賣股票的一些細節(jié)。
起訴書指出,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旭利擔任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投資總監(jiān),2007年8月開始兼任藍籌基金基金經理。
在2005年8月1日至2009年2月27日,在李旭利控制的4個證券賬戶中,符合先于或同期于交易的股票共有49只,累計成交1746余萬股,交易買入金額約2.3億元,獲利3500萬元。
其中,上述部門交易由李旭利親自完成,其股票交易地址主要為交銀施羅德基金的公共IP地址,即通過交銀施羅德基金發(fā)給李旭利的筆記本電腦完成。
不過法庭上沒有披露李旭利首次交易股票的具體時間。
據法庭透露的信息,和李旭利發(fā)生關聯(lián)的首先童國強(李旭利妻子的兄長袁雪松公司的員工)以及童國強妻子的證券賬戶,為李旭利妻子袁雪梅在招商證券所開的賬戶,李旭利說當時曾經告訴過妻子不能違規(guī)投資股票,妻子問怎么辦,李旭利說你看著辦。
其后隨著市場的逐漸好轉,李旭利也開始嘗試親自操作。而上述兩個賬戶的原始資本金為1100萬元左右,其中300余萬元來自李旭利銀行卡的轉賬,其余資金則來自其妻子的相關賬戶(包括袁雪松的部分資金)。
此后,袁雪梅又將上述賬戶的資金全部轉至于五礦證券深圳金田路營業(yè)部(以下簡稱金田路營業(yè)部),用的賬戶名則為童國強以及岳彭建(李旭利表兄弟),此時的資金總額則為4500余萬元。
“2008年我看到唐建處罰出來后就沒做了,這個賬戶就完全交給營業(yè)部總經理李智君來打新股?!崩钚窭f。
工行建行交易獲利899萬
2009年4月7日,在藍籌基金、成長基金進行股票買賣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令時任五礦證券深圳華富路證券營業(yè)部總經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操控的“岳彭建”“童國強”證券賬戶內,先于或同期于李旭利管理的藍籌基金、成長基金買入相同的“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股票買賣的信息尚
在2009年4月3日至9日,藍籌基金和成長基金共計建倉買入工商銀行股票1.2億股,成交金額5.1億元,買入建設銀行共計6400萬股,成交金額共計2.8億元。
4月21日后,交銀施羅德旗下基金開始大量賣出工商銀行和建設銀行。李旭利:“當時我們看到銀行大量放貸給基建,實際效果可能并不好,今后可能會形成很多呆賬壞賬,而賣出的建議實際上也是我提出的。
不過,李旭利控制的上述兩個賬戶賣出工行和建行的時間則直到6月16日,累計成交額達5226萬余元,股票交易獲利額899萬余元,同時分得紅利172萬元。
據有關媒體援引上海經偵方面透露的“下單”細節(jié),李旭利控制的賬戶在2010年4月7日上午9點半開始下單,到9時32分下單完畢,買入逾5000萬元的工商銀行和建設銀行。在9時45分,李旭利在自己兼職為基金經理的“藍籌基金”上海親自動手下單買入了工商銀行。
對于這個過程,李旭利回憶說,2008年三季度末,中央提出4萬億投資計劃,基于對宏觀環(huán)境的判斷,公司決定投資的大方向就是煤炭、房地產、金融股等,并開始逐步買入。
隨后在2009年3月3日李旭利主持的投委會上,決定4只基金買入工行和建行超過可以超過5%,4月2日同樣是李旭利主持的投委會上,李旭利說,大家要注意風險,特別是沒有掌握的股票,銀行股風險不大,建議可以持有,4只基金買入工行建行比例超5%。
李旭利說,4月初一天晚上,李智君給李旭利妻子打來電話,勸其用“岳彭建”“童國強”兩個賬戶的資金買股票,他主動接過電話說“現(xiàn)在不太合適買”,但是李智君則說,幫忙做一點交易量?!凹热绱?,那就買一點工行建行,做交易量比較合適,他問我一點是多少,我說兩三百萬。
4月7日,李智君即用上述賬戶的全部資金約5226萬買入工行和建行?!昂髞砦揖蜎]關注這個事情,在主觀上我沒有利用未公開信息的意愿,主要是想幫做交易量。
2009年2月28日,刑七修正案正式實施,內幕交易、泄密內幕信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正式納入刑法處罰。正是由于刑七修正案實施,李旭利本次庭審的交易時間段,以這一時間的交易為起點,并至其離職公募基金為止點。
證據爭議
李旭利的辯護律師昨日提出,由于李旭利賣出工行和建行時間晚于其管理的基金,因此李旭利并不存在主觀故意利用公司未公開信息?!叭绻麨樽约褐\利,知道基金公司在大量賣出,那么李旭利沒有理由不在基金賣出之前先于賣出。最遲也應該在5月27日離職前。
其辯護律師還表示,從其統(tǒng)計的區(qū)間收益來看,當時李旭利基金買入的工行建行的收益率分別為30%和37%,在李旭利管理基金投資的所有股票中,收益率排名為第11位和第8位。由此他說,如果是主觀謀利的話,為什么不去買收益率更高的股票?
此外,庭辯的另一爭議點在于工行和建行的分紅應不應計入違法所得。李旭利辯護律師認為,股票分紅是天生的,因此交易應只計算股票差價收入。
對于上述意見,公訴人則表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只要交易一次就可成立,關鍵點并不是以時間段或者是否盈利;至于選擇工行交易則是體現(xiàn)了李旭利的交易偏好(更安全);此外分紅也是犯罪所得的結果。
一名旁聽律師告訴早報記者,實際上電話(即指令)正是李旭利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關鍵。李旭利辯護律師朱有彬告訴早報記者,對于未公開信息、交易等都沒有異議,但是如果該罪名成立,必須有有鏈接上述兩項的橋梁,即指令)而目前并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李旭利指令。
“在法律上講,指令必須有載體,比如說電話、郵件或者其他非媒介。但是從目前提供的證據來看,并沒有辦法證明李旭利和李智君通的那個電話說了什么?!?朱有彬指出,根據中國法律條文,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的口供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
而對于該次電話的內容,當事人之一李智君以及袁雪梅在供詞中均表示“記不起了”
而在法庭上,公訴人對此的論證則主要從袁雪梅以及袁雪松證明自己沒有下單,以及李智君不可能擅自去操作李旭利賬戶的資金展開。比如假設李智君擅自操作其賬號,但是此后為何李旭利該賬戶的密碼一直沒有更改,于理說不通。
審判長昨日總結稱,根據兩輪的法庭辯論,控辯雙方的焦點已經明確,一個是被告人李旭利是否指令李智君買入1000多萬股。第二是李旭利是利用基于個人專業(yè)分析決定在自己控制的這些帳戶買賣這些股票,還是利用其職務之便所掌握的公募基金建倉信息,來進行買賣工行建行股票的決定。第三點是從第二點進一步延伸出來的,即是否損害基金業(yè)以及基金持有者利益。
否認逃匿
值得關注的是,在昨日庭審中,李旭利主動提到了媒體的逃匿報道。
據上海市公安局6月5日的通報,案發(fā)前,李旭利獲悉其被證監(jiān)部門行政稽查,即逃匿,并斷絕了與原有社會關系的一切聯(lián)系。
但李旭利昨日稱,2010年7月,也就是其從交銀施羅德基金離職約14個月、刑七修正案正式實施16個月后,他才第一次知道自己被調查。彼時,他和妻子孩子正在美國旅游,隨后他按期回國。
回國之后,李旭利開始積極和上海證監(jiān)局溝通,此后該案移交到中國證監(jiān)會,李旭利于當年10月份辭去重陽投資的工作,在長達近10個月的時間里,不時的和中國證監(jiān)會相關部門溝通,直到2011年8月13日,李旭利在北京石景山海航酒店808房間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其后于8月26日被逮捕。
對檢查機關指出的李旭利斷絕一切社會聯(lián)系逃匿,李旭利在法庭上說,根本不知案件已移送到經偵,以為還在證監(jiān)會。他還致電證監(jiān)會,問案件的進程。他以為若案件移送經偵,監(jiān)管機構會給他個電話,他會去自首,而在案件偵查階段,很多東西都是“主動交代的”
李旭利還稱,其到案后公安機關希望他講的內容他都講了?!暗泜傻娜嗽浫拇巫屛覍懶呕蜾浺艚o我太太和營業(yè)部的人,讓他們指證我,說我是有罪的,他們說這樣做的態(tài)度會比較好,我就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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