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收入分配體制 政府應主導集體協商機制建設
改革收入分配體制
政府應主導集體協商機制建設
[ 現實看,我國諸多企業(yè)集體協商機制逐步建立,也發(fā)揮了一定的作用,但其離廣大勞動者的要求和推進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需要,還有很大的差距 ]
雖然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并未按照原計劃提交給6月底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討論,但種種跡象表明,年內出臺是確鑿無疑的事情。
收入分配體制改革涉及社會利益格局調整的方方面面,既需要有總體方案,又需要有諸多方面具體的實施方案相配套。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重視集體協商機制建設。做出這樣的判斷,依據的是推進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內在邏輯要求,和解決收入分配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的需要。
從當前收入分配體制改革存在的突出問題看,相比于二次分配過程中,國家不斷加大公共財政對改善民生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投入力度而言,初次分配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不僅沒有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得到逐步緩解,反倒有日趨嚴重的發(fā)展態(tài)勢,突出表現在“兩個比重”持續(xù)下降和“兩個不同步”,即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持續(xù)下降,居民收入增長與經濟發(fā)展不同步、勞動報酬增長與勞動生產率提高不同步。
應該說,國家對初次分配中存在的這些突出問題,不僅有清醒的認識和判斷,而且早在“十一五”之初就未雨綢繆,將解決初次分配問題提上了國家戰(zhàn)略層面進行部署。中共十七大明確提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黨中央、國務院一再強調,要不斷增加普通勞動者特別是一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但初次分配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說明這不是一個靠國家倡導和行政命令就能解決的簡單問題。
當前初次分配中存在的問題,除了行政權力“越位”,通過尋租擾亂收入分配秩序外,更重要的是市場自我調節(jié)機制的缺失。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和勞動之間的分配關系體現在一個個具體的企業(yè)中,而企業(yè)擁有政府無從干預的經營自主權。雖然從理論上講,企業(yè)自主分配權是企業(yè)經營者和勞動者共同擁有的,企業(yè)內部分配應當由企業(yè)經營者和勞動者共同協商決定,但理論上的應然不等于現實中的實然。
企業(yè)自主分配權之所以從理論上的勞動關系雙方共決,到很多時候演變成具體實施過程中的企業(yè)經營者單方面決定,與資本和勞動在力量對比上的不均衡有很大關系。在力資強勞弱”的態(tài)勢下,政府無權直接干預企業(yè)內部分配,使得初次分配過程中必須有一種市場自我調整勞動關系雙方力量失衡的機制。這種機制就是西方發(fā)達市場經濟國家勞動關系雙方在長期博弈過程中建立的集體談判制度。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也有這樣的制度安排,即法律已經明確規(guī)定的集體協商制度。隨著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在初次分配領域更好地發(fā)揮集體協商機制的作用,讓包括資本、勞動、技術、管理等在內的各種生產要素,更好地遵循市場原則公平合理地取得收益,就顯得尤為重要。特別是目前我國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的緊缺狀況,較改革開放之初已有了很大程度的緩解,加之勞動力供應正在由絕對過剩向結構性緊缺轉變,也為集體協商機制作用的發(fā)揮創(chuàng)造了良好的條件。
現實看,我國諸多企業(yè)集體協商機制逐步建立,也發(fā)揮了一定的作用,但其離廣大勞動者的要求和推進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需要,還有很大的差距。要改變這種狀況,關鍵在于發(fā)揮政府在推進集體協商機制建設中的主導作用。這是因為,集體協商機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作為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主導者,自然也應當主導集體協商機制建設的進程。
政府主導集體協商機制建設,首要的任務是推動形成社會共識。集體協商既是初次分配領域平衡勞動關系雙方利益關系的重要機制,也是預防和化解勞動關系矛盾的有效途徑。政府應當不斷加大對集體協商理念的宣傳引導力度,推動企業(yè)形成一種協商文化、協商習慣,引導企業(yè)經營者在遇到涉及包括勞動報酬在內的勞動者權益的事項時,能夠主動地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引導勞動者通過集體協商的方式理性有序表達自身利益訴求,從而讓集體協商共決變成勞動關系雙方的自覺行動和主動選擇。
其次,政府要不斷完善集體協商的制度規(guī)則。進一步從制度規(guī)則層面明確和細化集體協商的主體、內容、程序、形式等,不斷增強制度規(guī)則的可操作性,特別是要完善開展集體協商的強制性約束,從而使得開展集體協商變成勞動關系雙方的法定義務,在遇到勞動關系矛盾時主動而且首選通過集體協商的方式解決。
最后,政府還應充分發(fā)揮對集體協商的指導和服務作用。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數據信息制定和發(fā)布制度,定期公布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行業(yè)人工成本、行業(yè)勞動定額標準等與集體協商密切相關的信息。特別是要建立統一、規(guī)范、權威的勞動生產率測算和發(fā)布制度、薪酬調查和發(fā)布制度,為企業(yè)開展集體協商提供參考指導,從而引導企業(yè)通過開展集體協商平衡雙方利益分配關系,使勞動報酬增長與勞動生產率提高保持同步。
此外,由于工會組織是集體協商機制建設的重要推動者,也是集體協商過程的主要參與者,在推進集體協商機制建設中亦承擔著義不容辭的責任,特別是工會組織應當順應大力開展集體協商的客觀需要,對組織體制、運行機制、活動方式進行改革創(chuàng)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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