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欣:相比法制進步更應關注退步
鳳凰財經訊 股民權益交流平臺6月21日在西安舉辦了股民維權城市巡回交流會。以下為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宋一欣律師的發(fā)言。
首先,感謝鳳凰財經主辦了這次有意義的活動,給予我一個學習的機會、發(fā)言的機會、向專家教授請益的機會、與同行交流的機會。并借此機會,向傾力維權的“鳳凰網股民權益交流平臺”表示謝意。
我今天的發(fā)言題目是:面對維權困境,我們要守護底線:相信法律的力量。即用時下網絡語言講,要hold住。
提及維權困境,這是從2000年始于鄭百文、銀廣夏、ST猴王、億安股份的維權以來的第一次、所僅見,并以去年下半年以來華聞傳媒、中核鈦白、汪建中、德棉股份等證券維權案接連敗訴為標志。
2000年以來,以來證券法》、《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三個司法解釋,(《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及部分涉及的《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yè)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為法律指引,以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奚曉明副院長在全國民商審判工作會議(南京會議)的講話(即投資者可提起內幕交易、操縱股價民事訴訟)為參照,中國證券民事賠償是取得積極進展的。
據不完全統(tǒng)計,從2000年起至2011年12月底,大約有12000多名投資者做了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股價民事賠償案件的原告,涉及的起訴標的約在12億元左右,其中,涉及約70多家因虛假陳述被處罰或被制裁的上市公司被訴,而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德勤會計師事務所等幾家國際著名審計機構,也被列入被告中,亦有少數內幕交易行為人或操縱股價行為人列為被告。涉及有管轄權或指定管轄的中級人民法院48家中的32家。標志性的案件有東方電子案、銀廣夏案、華聞傳媒案、科龍電器案、大慶聯誼案、生態(tài)農業(yè)案、杭蕭鋼構案等七大案,上述案件中起訴原告,大約90%左右的原告投資者通過和解或判決,獲得了賠償的現金或股票。
(二)
但是,從去年下半年以來,證券維權活動的情形正在起變化。
1.華聞傳媒案:2012年12月13日、15日,華聞傳媒公司兩次公告,稱為??谥性簩徖淼?63位股民訴華聞傳媒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除1人撤訴、3人未交納訴訟費視為撤訴外,859位原告一齊倒下,被判敗訴。法院給出的判決理由是,雖財政部對華聞傳媒作了行政處罰,但卻不認定其公開的會計報表行為是信息披露行為,也不是虛假陳述行為,故華聞傳媒的信息披露行為與起訴原告訴請的損失之間無因果關系。對照司法解釋,讓人匪夷所思。當日,華聞傳媒法務部負責人居然十分張狂地向記者呼吁,股民可以考慮追究律師的不當訟訴給其造成損失的責任。之后,部分原告向海南高院上訴,據傳,經海南高院審委會討論,將對上訴人施以駁回上訴的結局。
2.訴程文水、劉延澤操縱中核鈦白股價案:2012年12月15日,為北京二中院審理的18位股民訴程文水、劉延澤操縱中核鈦白股價民事賠償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全體原告股民統(tǒng)統(tǒng)敗訴。法院給出的判決理由是,案件雖為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賠償糾紛,但對于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確定以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數額的范圍、損失的計算方法,現行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均無明文規(guī)定,也不能參照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規(guī)定來處理。而是2009年4月16日,中國證監(jiān)會就以程文水、劉延澤存在操縱股價行為為由,對其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后,在規(guī)定的上訴期內,有7位股民向北京高院提起了上訴。2012年5月,北京高院仍秉承北京二中院一審判決的觀點,駁回了全部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3.汪建中操縱中信銀行/中國石化/萬科A股價案:2012年12月16日,北京二中院又對其審理的股民王永強訴汪建中操縱中信銀行/中國石化/萬科A股價民事賠償案作出了一審判決,也判決股民王永強敗訴。在該案中,法院給出的判決理由同股民訴程文水、劉延澤操縱中核鈦白股價民事賠償案的判決理由大致相同。之后,王永強并沒有上訴。
上述兩起操縱股價民事賠償案能夠立案審理,受益于《證券法》的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奚曉明副院長的講話。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舉行了全國法院系統(tǒng)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奚曉明副院長做了題為《充分發(fā)揮民事審判職能,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講話。其中,對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立案與審判工作,他強調說,修訂后的《證券法》已明確規(guī)定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侵權民事責任,因此,對于投資者對侵權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訴訟,法院應當參照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前置程序的規(guī)定來確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據關于管轄的規(guī)定來確定案件的管轄。
4.德棉股份案:2008年6月5日,德棉股份發(fā)布《山東德棉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山東德棉集團有限公司違規(guī)占用資金的公告》,披露了德棉集團違規(guī)占用德棉股份資金及被中國證監(jiān)會立案調查等事項。2009年6月3日,中國證監(jiān)會發(fā)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1年5月27日,莫女士向濟南中院起訴德棉股份,10月9日,法院下達一審判決,一審判決認為“德棉股份股價的下跌系因股市系統(tǒng)風險所致,與德棉股份公司的虛假陳述無必然因果關系”,以此駁回莫某的訴訟請求。這是法院對系統(tǒng)風險因素的過當使用。之后,莫女士向山東高院提起了上訴。
(三)
股民們哭了,汪建中們笑了。敗訴的股民自然可以長歌當哭,但我們更應哭一哭法治的倒退。
這些判決,不是法冶的前進,而是法冶的倒退。我們常常為法冶的進步而歡呼雀躍,可是,法冶的退步更需要關注關懷。
你可以找到許多理由來解釋種種法治的退步,如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司法審判、司法審判習慣上的司法解釋依賴癥、系統(tǒng)風險因素過當使用等等,但是,這種退步對已經權益受損的股民損害是實實在在的,對投資者、潛在的投資者、對違法者、潛在的違法者的正反雙向的榜樣作用是明顯的,也可能使“投資者保護是證券市場的重中之重”的政策缺了最后法律保障的屏藩,更可能使最高法院對下級法院處置投資者權益保護案件時的指導與監(jiān)督流于形式。
盡管如此,面對今天的維權困境,我們要守護底線,即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自己的力量,要愈挫愈勇、屢敗屢戰(zhàn),直至正義依法得到申張、權益得到切實維護。曹孟德有詩《短歌行》:“繞樹三匝,何枝可依?”那么,枝在哪里?依在何處?它不是一大堆成文的法律條文,而是根植于人們心中的法治觀念與堅定的維權意識,保護投資者權益不是一句空話,需要各方面各環(huán)節(jié)的切實努力、持續(xù)推動并勇于面對曲折。
第一,對于最高人民法院,我呼吁,盡快修訂現行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盡快頒布涉及證券市場的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股價侵權民事賠償案件全面的司法解釋,盡快頒布基金市場的老鼠倉民事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更呼吁,切實強化對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指導與監(jiān)督作用,必要時予以執(zhí)法大檢查,減少同案不同判,同文不同判的情形。
晚清時,四大名案之一的楊乃武與小白萊(畢秀姑)案中有這樣的情節(jié),有位訟師為楊乃武改上訴狀,原詞:江南無日月、神州無青天,改成:江南無日月、神州有青天,一字之師,畫龍點晴,但如果江南有日月、神州有青天,不是更好嗎?
事實上,同期的一些相對小的證券維權案件仍取得了進展,投資者權益得到了維護,如合肥中院的中弘地產案、長沙中院的天一科技案、廈門中院的廈新電子案、上海二中院的ST滬科案等。
第二,對于股民們,依然應當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自己的力量。貴在堅特,這一點榜樣在前,當年的紅光實業(yè)案、東方電子案、銀廣夏案等,那一個不是幾經曲折、歷時數年、官民震動后才完成維權之路的嗎?
面對違法行為,股民們應堅決訴諸于法律,事實上,據估計,由于信息、地域、成本、信心和信任度等方面的限制,主動提起證券民事賠償的投資者不會超過權利受到損失并符合起訴條件的投資者總人數的10%,起訴總標的不會超過投資者可計算損失總額的5%,這反過來說明,這樣的結果,使違法的違法成本實際上并不很大。
而面對不當判決,也應堅決上訴、堅決申訴、堅決公開于媒體與天下。
第三,對于各類平面、網絡、廣電等新聞媒體,首先感謝媒體與媒體人多年來對證券市場投資者維權的切實的關心與支持,特別應感謝投資者維權兩大平臺,即證券時報之熱點版、維權頻道、投資者權益保護論壇,鳳凰網財經頻道、鳳凰網股民權益交流平臺。更希望在今后的日子里,媒體與媒體人繼續(xù)關注投資者維權事業(yè),無論谷峰還是谷底,無論成功還是失敗,無論悲哀還是喜悅。
第四,對于各位專家學者,同樣的感謝,同樣的希望,感謝多年來對證券市場投資者維權的切實的關心與支持,也希望在今后的日子里,繼續(xù)關懷投資者維權事業(yè),評點投資者維權具體案例,呼吁與幫助推進證券市場法制建設。
第五,對于投資者維權的律師同仁,希望加強聯合、加強交流、加強合作,在團結協(xié)作中深入研究案況、研究策略、研究市場,杜絕不正當競爭行為,為投資者維權事業(yè)作出應有的貢獻,也竭誠鼓勵更多的律師加入投資者維權事業(yè)中來,唯此,才能眾人拾柴火焰高,眾志成城力量大。
第六,對于證券市場監(jiān)管機關,謹希望一如既往地加強投資者維權的政策引導與指導,從宏觀市場與法治的角度,加強投資者維權的制度建設,如推進《投資者權益保護條例》與指投資者權益保護法》的制訂,推動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與集團訴訟制度,推動將證券民事賠償制度引入仲裁制度中,建立“投資者保護協(xié)會”,建立為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受害者賠付的“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基金”,建立上市公司董監(jiān)事及高管責人強制保險制度,使行政處罰更加透明公正,使違法違規(guī)者違法成本大幅度提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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