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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認定李旭利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
- 李旭利昨當庭未表態(tài)是否上訴
李旭利是國內第三位被刑事追責的基金經理。原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許春茂和長城基金公司韓剛曾因“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分別獲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1年,分別被罰210萬元、31萬元。
“最?;鸾浝怼?、原交銀施羅德基金公司投資總監(jiān)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一案,11月23日下午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判。
早報記者獲得的《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2)滬一中刑初字第114號】文件顯示,李旭利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1800萬元人民幣。同時,對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071.57萬元予以追繳。
昨日下午上海市一中院庭審現場,該院第一法庭的旁聽席坐滿。李旭利在法警的押解下步入法庭時,與熟識的旁聽人員照面時臉露微笑。對于判決結果,李旭利當庭未表示是否要上訴。
但對于判決結果,李旭利的辯護律師朱有彬對早報記者指出,檢方缺乏完整的證據鏈,目前法院的整個判決思路是“有罪推定”,與現代法律精神背道而馳,作為律師,其認為此案要堅決上訴。
朱有彬同時表示,還未與李旭利本人就是否上訴溝通,暫不清楚李旭利本人對判決結果的態(tài)度。
李旭利,現年39歲,2011年8月13日,因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非法獲利上千萬元,被上海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刑事拘留。2011年11月29日,證監(jiān)會通報李旭利一案。今年6月12日,李旭利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在上海市一中院開庭。
“構成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
根據法院判決書,法院認為,李旭利作為基金管理公司從業(yè)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違反規(guī)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被告人李旭利擔任了交銀施羅德投資總監(jiān),兼任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投委會)主席。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旭利還兼任交銀施羅德公司旗下藍籌基金的基金經理。在此期間,李旭利有權參與公司所有基金的投資決策,并對藍籌基金的股票投資具有直接決定權。
2009年4月7日,在交銀施羅德公司旗下藍籌基金、成長基金對工行、建行股票進行建倉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使五礦金田營業(yè)部總經理李智君,在李旭利及其家人控制的岳彭建、童國強名下兩個證券賬戶內,先于或同期于藍籌基金、成長基金買入工行、建行股票進累計股票成交額5226.38萬元,并于同年6月將上述股票全部賣出,通過股票交易的差價獲利899.24萬元,此外還分得工行的股票紅利172.33萬元。
另查明,案發(fā)后,公安機關依法凍結李旭利及其妻子袁雪梅名下資金9071.17萬元、港幣252.76萬元。
辯方律師質疑關鍵證據鏈缺失
但對于法院判決,李旭利辯護律師朱有彬昨對早報記者指出,“我要是李旭利,我就堅決上訴到底?!敝煊斜虮硎?,證據鏈不完整是其認為必須上訴的主要理由。
朱有彬所指的證據鏈不完整,是指李旭利當庭僅承認曾指定李智君購買兩三百萬涉案股票,同時,李智君的口供從未承認買入涉案股票系受李旭利指使,只承認為了提高交易量,擅自為客戶買入1000萬元以上股票是第一次。朱有彬稱,檢方除了李旭利的口供外,并無其他證據表明是李旭利給李智君下達了電話指令。
但對此,法院不予認可。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李智君的辯解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首先,從交易風險程度看,如果李智君擅自買入5000多萬元股票,這一做法嚴重違反證券公司監(jiān)管條例規(guī)定,一旦敗露必然受到重罰;另一方面,股價下跌可能造成的損失遠高于5000多萬元交易量給營業(yè)員帶來的傭金和收益,所以李智君的做法在風險和收益上明顯不成比例。
此外,法院稱,從操作手法來看,李智君在買入相關股票后,在長達兩個月的時間內未予處置,并不符合其所指要“提高交易量”的說法,如果要達到提高交易量的目的,李智君完全可以在規(guī)避股價下跌風險的前提下反復操作。
法院還稱,從操作習慣來看,李智君從未擅自代客戶買入1000萬元以上的股票,此次操作金額高達5000萬元以上,且事后不告知客戶,明顯不合情理。同時,法庭指出,李旭利當庭辯稱僅指定李智君購買兩三百萬的涉案股票與其在偵查階段所作多次供述不符。
法院認為,“以此可以認定,李智君購買相關股票系受李旭利指使。
朱有彬昨日稱,“這完全是有罪推定的思路?,F在證明李旭利犯罪的證據就是李旭利之前的口供,你自己承認了,不是你干的誰干的?”
朱有彬強調,根據中國法律條文,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的口供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刑事案件的核心,首先是有沒有證據,第二證據能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第三在能夠形成的情況下,每一個證據是不是能夠排除合理性懷疑。只有做到有證據鏈并且排除了合理懷疑,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而這在此案的判決中存在缺失。
對于朱有彬的說法,早報記者昨日采訪了多位滬上律師,也有律師對朱有彬的說法持保留意見。
上海嚴義明律師事務所主任,有“中國證券市場中小股東維權第一人”之稱的律師嚴義明昨對早報記者指出,首先,李旭利作為藍籌基金的基金經理,確實掌握了即將買入工行、建行股票的信息;其次,李旭利確實承認“讓李智君第二天代為買入工行、建行股票的信即便李旭利僅承認指使李智君購買兩三百萬股,與實際金額上產生矛盾,但授意的信號對李智君產生影響是不爭的事實;第三,李旭利實際有買入行為,可以構成書證,因此證據鏈完整,不存在“有罪推定”
“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本身的案件特點導致很多證據不可能都存在書證,所以法院綜合證券行業(yè)的監(jiān)管要求、股票交易的一般規(guī)律和交易本人的一貫風格來判斷交易的性質,我個人認為還是合理的?!?嚴義明說。
其他焦點無明顯異議
除了“李智君買入涉案股票是否受李旭利指使”這個焦點,對于本案的其他焦點,朱有彬昨日則表示均無太大異議。
庭審現場,李旭利稱,指定李智君買入涉案股票是基于其本人對股市的專業(yè)判斷。而法院認為,是否基于專業(yè)判斷應嚴查客觀事實,如果現有證據能夠證實行為人在交易時掌握了未公開信息,且交易行為在信息所設之時在時間上具有緊密聯(lián)系,即可認定行為人系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對此,朱有彬表示,法院在這一點的論證上有道理,也能說通。
此外,辯方律師曾提出,工行、建行兩只大盤股,僅憑數只基金建倉并不能對其股價產生影響,所以李旭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而法院認為,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設立,是為了規(guī)范證券、基金等行業(yè)人員的行為,禁止上述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保護證??、基晋F蹲收叩暮戲ɡ?。相箙Q畔⒍怨善奔鄹袷欠裼杏跋?、影响程度并矒]跋彀訃畝ㄐ浴6源?,朱有彬昨称,“不能说完全错了”?/p>
“但還是要按股票不同的特質來分,因為情節(jié)嚴重程度有差異。小盤股和大盤股對市場的沖擊是有區(qū)分的,如果說完全沒差別那我也不同意這個觀點?!敝煊斜蜓a充稱。
對于涉案違法所得如何計算、李旭利是否具有自首情節(jié)這兩個焦點,朱有彬均表示“判定還是比較有道理的。
第三位被追刑責基金經理
李旭利的辯護律師朱有彬昨日告訴早報記者,由于李旭利在2011年8月13日即于北京被捕,假如放棄上訴,刑期將執(zhí)行至2015年8月12日止,也就是還有2年9個月的刑期。
對于這樣的判決結果,有律師認為李旭利是“幸運的”
“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解釋在不久的將來就會出臺,其量刑標準與內幕交易司法解釋中‘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應該趨同,而現在不適用,其實對李旭利應該算逃過一劫?!鄙虾>龕偮蓭熓聞账匣锶恕⒙蓭熤芸酥赋?。
但其同時也指出,1800萬的罰金還是比較驚人的,“算是違法所得的兩倍,超過過往案件一倍罰金的判例”
公開資料顯示,李旭利是國內第三位被刑事追責的基金經理,原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許春茂和長城基金公司韓剛因“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分別獲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1年,許春茂的罰金210萬元與其獲利209萬元基本持平;韓剛獲利27.7萬元對應所處罰金為3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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