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炎內幕交易案的“司法解釋”
上周,中金公司投行部原員工鄒炎因涉嫌內幕交易被訴。在記者看來,鄒炎案的公開報道可謂一次關于內幕交易司法解釋的普法課堂。自2012年6月1日內幕交易司法解釋實施之后,內幕交易案件在刑事處罰上已面臨“全面升級”,與此前不可同日而語,有法律專家稱之為“給老虎裝上了鋼牙”
由于案件尚在審理之中,相關證據的效力等尚不明確,審判結果當然不便妄自猜測。這里只是談談其中涉及的幾點法律問題。先看看案情簡介,起訴書顯示,2011年1月24日至3月10日期間,鄒炎通過妻子張玲(音)操作他人賬戶,共計買入粵高速A約87萬股,累計成交約399萬元,在2012年5月30日股票全部賣出后共計虧損約18萬元。庭審情況顯示,公訴人采納內幕交易司法解釋相關規(guī)定,對鄒炎處以有期徒刑5至10年的量刑建議。
首先,鄒炎案可以適用內幕交易司法解釋嗎?這個案子相當典型,他涉嫌內幕交易的買入、賣出行為都發(fā)生在司法解釋實施之前,而案件的審理是在實施之后。記者此前從資深證券律師處獲悉,對于1997年10月1日(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實施日,也即內幕交易罪進入《刑法》之時)至2012年6月1日發(fā)生的行為,如果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并且在2012年6月1日前案件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那么應當適用內幕交易司法解釋。
再看適用這個司法解釋對鄒炎案量刑建議的影響。在此之前,《刑法》中雖然區(qū)分“情節(jié)嚴重”與“情節(jié)非常嚴重”分別給予5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不同量刑。但是,對于什么情節(jié)屬于“嚴重”與什么情節(jié)屬于“非常嚴重”分并無明確規(guī)定。內幕交易司法解釋則對此進行了詳細的界定,如無論其是否獲利,如果根據內幕信息進行的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就屬于“非常嚴重”分這也就意味著,內幕交易司法解釋一出,“玩火者”比照過往處罰進行的考量可謂世易時移。
第三,鄒炎案與西南證券季敏波案、李旭利案并不一樣。雖然同樣在2012年6月1日之后審理,但是鄒炎涉嫌的是“內幕交易罪”,而季敏波、李旭利被判刑的罪名則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也就是俗稱的“老鼠倉”,前罪多發(fā)于證券公司投行部門,而后罪更常見于證券公司自營部門、基金公司。雖然兩者在刑法上的處罰規(guī)定類似,但內幕交易司法解釋已經就舉證、量刑中的模糊之處進行了相對明確的規(guī)定,而季老鼠倉”相關司法解釋卻尚未出臺,廣受期待。以季敏波案為例,涉案時其任西南證券投資管理部總經理,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消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買入或明示他人買入多只股票,成交額累計5460余萬元,非法獲利53萬余元。雖然證券交易成交金額均遠高于鄒炎案,但季敏波、李旭利的一審判刑均低于5年這一分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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