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蘭鐵律:公車私用零容忍
本報記者 葉慧玨 紐約報道
積勞成疾的芬蘭前國家警察局局長馬庫·薩米森(Markku Salmisen)只差幾個月就要因健康原因申請?zhí)崆巴诵萘耍珱]想到晚節(jié)不保,不得善終。
馬庫·薩米森家住凱拉瓦(Kerava),往南30多公里便是他的上班地點——芬蘭首都赫爾辛基。因為年事已高,從2005年開始,警察局的專車每天接送他上下班。但是沒有想到,這居然成為薩米森退休前的一個職業(yè)污點。2008年芬蘭檢察官發(fā)現(xiàn),這部政府公用車輛的司機每天記錄的行程日志顯示了接送薩米森的路程,但按照規(guī)定,薩米森沒有使用專車接送上下班的權利。此事經媒體曝光后,薩米森最終黯然離開局長的職位。
這是近年來在芬蘭發(fā)生的為數(shù)不多的幾樁官員因“不正確使用政府車輛”而遭遇調查的案件之一。芬蘭司法部部長級參贊尤哈·克拉寧(Juha Ker nen)告訴記者,這些案件屈指可數(shù),頂多有2-3件,而2008年發(fā)生的這起案件,被芬蘭人看做是舞弊以及不當行為。
公車私用這一在許多其他國家成為普遍問題的現(xiàn)象,卻在芬蘭銷聲匿跡。嚴格的法律規(guī)范以及實時監(jiān)控,成為反腐敗的保障。近來,芬蘭逐漸將政治腐敗列入刑法處罰范圍內,嚴厲打擊此種犯罪。
透明國際芬蘭的主席艾克·勞克寧(Erkki Laukkanen)告訴本報記者:“從芬蘭反腐敗的歷史來看,立法和司法是最為行之有效的反腐敗手段。在此基礎之上,才能持續(xù)增強公民的意識。在反腐敗的努力中,政府應當扮演關鍵角色。同時,在芬蘭,非正式的反腐敗網(wǎng)絡也十分必要。
公車私用搞臭警察局長
薩米森案件的調查盡管已經過去了4年有余,但仍然讓芬蘭人記憶深刻。
這一案子最初肇始于薩米森使用車輛的行程日志。在監(jiān)察部門調閱政府車輛日志的時候發(fā)現(xiàn),這輛配給薩米森的公車,很多時候來往于薩米森居住的凱拉瓦以及警局所在的赫爾辛基之間。據(jù)說,該車還送薩米森一家去他們的夏季度假別墅,有些時候他們還坐車去河邊釣魚。
“在芬蘭,即便是國家警察局長也不被允許將撥給他使用的政府車輛挪作私人用途,比如來往于家和辦公室之間,而其他的公務員也同樣沒有這種權利,一旦挪用將受到處罰?!狈姨m司法部總監(jiān)馬蒂·尤森(Matti Joutsen)告訴本報記者。
也就是說,薩米森只有在執(zhí)行公務的時候才能使用該車輛。
薩米森不服。他辯稱使用政府車輛來往于辦公室之間,是為了人身安全,因為早在2003年他擔任犯罪處罰署署長期間,曾受到一個犯罪組織的死亡威脅。
盡管如此,媒體大肆渲染該案的嚴重性,認為薩米森違反了芬蘭有關公務員使用政府財產的法律規(guī)定。在內政部的督促下,薩米森被迫接受正式的警方調查,總檢察長辦公室隨后也應要求介入該案。
由于該案涉及到幾年以前的政府部門,兩位前部長以及警局的一批官員和工作人員也因此接受了訊問。而到當年8月,薩米森原本將因為身體健康原因而提前退休,卻因為此事橫生枝節(jié),最終草草結束自己的公務員生涯。
尤森表示,除了有限的幾位部長可以使用公車每天來往于家和辦公室之外,沒有任何官員有這樣的權利,政府車輛只能被用于執(zhí)行公務上面。
公車納入監(jiān)控體系
公車私用的現(xiàn)象在芬蘭極少見,一方面因為芬蘭的公車數(shù)量本來就不多,另一方面歸因于嚴格的跟蹤監(jiān)控制度——這一點在薩米森案件中也得到了很好的印證。
資料顯示,除了總統(tǒng)之外,芬蘭政府部門真正意義上的“專車”只有四輛:總理、外交部長、內政部長和國防部長各一輛,有固定司機接送。除此之外,有用作政府公務的“公車”若干,主要負責為18位內閣成員進行公務活動提供用車,內閣成員要用公車每天接送上下班還需符合其他條件。
另外就是由政府或者企業(yè)購買給予高級別工作人員自己駕駛的車輛,沒有司機,可以用作私人用途,但必須明確記錄并支付費用。
尤森表示,拿他自己所在的司法部舉例,除了監(jiān)獄管理部門有自己的專用車輛外,整個部門只有政府專車四輛,配有司機。而司法部長有權使用公車上下班,但其他時間這些車輛將被用于執(zhí)行公務,供部門內其他高級別的官員使用,但嚴格控制使用公車的條件。
他介紹說,一般而言,芬蘭的公車分兩種:一種是因為職務行為每天固定要用到車輛,比如警官需要定時巡視,另一種是某些專門部門的政府官員不定期因為一些具體的公務需要用車。
在第一種情況下,這些車輛會安裝監(jiān)控系統(tǒng),記錄下行車路線,一旦記錄的路線和公里數(shù)超出正常值太多,官員將會接受訊問,被要求解釋發(fā)生該異常情況的原因。而在第二種情況下,公車司機將負責記錄下每天的行程日志。
據(jù)悉,芬蘭以前曾經依賴一套公車監(jiān)控系統(tǒng),在每輛車上安裝信號跟蹤器,公務員用車需要事先向自己所在部門申請,上車后選擇“公務出行”還是“私事”,如果公務用車行程有疑問,將會接受質詢。不過,由于該系統(tǒng)沒有監(jiān)測出任何問題,最終被拆除。
克拉寧表示,目前在公車上更多的是通過司機記錄行程日志,每位司機會手寫下日期、出車時間、用車人、路線以及公里數(shù)等,部門的上級領導會定期檢查這些報告。
在薩米森案件中,正是行程日志引起了有關調查員的注意,最終牽出了整樁案件。
滴水不漏的法律系統(tǒng)
從法律到規(guī)章制度的嚴格制定和執(zhí)行,是芬蘭防止公車私用的重要途徑。
盡管此前也鮮有公車私用的案件發(fā)生,但芬蘭仍然在2001年通過了財政部頒發(fā)的有關公務員用車的指引條例。該指引規(guī)定了部長在哪些情況下可以用到政府公車,同時規(guī)定公務員必須向上級申請使用政府車輛,以及各個政府部門的司機有責任書面記錄日志,并有向上級和其他財政開支監(jiān)督專員匯報的義務。
與此同時,芬蘭國家審計署負責監(jiān)督各部門及其辦公室的用車狀況,并在每年向議會匯報政府財政支出如何使用的報告中列出此項內容,指明是否有所浪費。
而在部門內部,也有常規(guī)的內部檢查制度。每個部門的部長和其他官員需要自行確定用車人員以及車輛用途等。
比如,司法部曾經在2006年2月1日出臺了《標準財務規(guī)定》,規(guī)定辦公室負責人決定某一次職務行為的公車使用人,并要求司機獨立記錄日志并歸檔。
而據(jù)尤森介紹,部分部長有權利使用專車接送上下班,是基于另一個獨立的規(guī)定:關于內閣成員乘坐和基于安全保護的官方車輛使用的政府決定。
另外,由于涉及到公共財政的管理,稅務部門也在這一系統(tǒng)中積極參與,他們會嚴格監(jiān)督公車如何使用,一旦出現(xiàn)一些可疑的公車私用情況,稅務部門有權介入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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