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萬國公司向負責執(zhí)行的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擔保函》,為思登達公司所欠債務提供執(zhí)行擔保。在武漢中院的主持下,銀行、思登達公司和萬國公司簽訂“三方協(xié)議”:銀行同意思登達公司將武漢中院查封的這250畝土地以6萬元/畝作價入股萬國公司,萬國公司則以該宗土地為思登達公司提供執(zhí)行擔保,并同意在土地過戶其名下時由武漢中院查封。
白俊偉說:“當時協(xié)議簽訂者的確不是艾群策,而是萬國公司的另一位董事桑繼謀。如果艾群策不知道擔保一事,那他肯定也不知道這宗被查封的土地已過戶至萬國公司。”他說,因為沒有擔保,萬國公司就不可能擁有這宗被法院查封的土地。
據(jù)介紹,2010年7月,艾群策向漢口銀行提出對萬國公司名下土地為思登達公司債務提供擔保及被查封情況的異議,要求漢口銀行解除擔保,退還這宗土地。
“艾群策的確曾提出過代為償還527萬元債務,但每次都是口頭說說而已,根本沒有實際行動。”漢口銀行風險管理部總經理李偉明說,實際上,這宗土地因界址不清晰,對外拍賣尚存障礙,如果萬國公司真心還款,銀行沒有理由拒絕。
“思登達公司申請將5000多萬元債務以1000萬元打包方式償還,只是其單方意愿,漢口銀行至今不予認可,根本沒有實施?!崩顐ッ髡f。
相關部門:此債務擔保真實合法有效
“追加萬國公司為漢口銀行債務被執(zhí)行人的裁定,是合法有效的?!蔽錆h中院有關人士向記者介紹說,萬國公司向法院提供的《擔保函》,法庭進行了嚴格的審查,其主體適格,內容合法,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據(jù)介紹,在執(zhí)行過程中,萬國公司2004年10月和11月先后兩次向法庭提交了《擔保函》,提出以250畝土地為武漢市典當中心、思登達公司欠漢口銀行債務提供執(zhí)行擔保。
艾群策認為,《擔保函》沒有他本人的簽字,沒有經過股東大會決議,違反了《公司法》《擔保法》和《股份公司章程》。
但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龔順榮律師說,萬國公司的擔保行為發(fā)生于2004年,而有關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的規(guī)定,是2005年出臺,2006年1月才開始實施的。
《擔保函》雖沒有艾群策個人的簽字或簽章,但加蓋了萬國公司公章。漢口銀行法律顧問胡燕早律師說,艾群策認為《擔保函》的公章系偽造,他完全可以申請司法鑒定,通過法律途徑查明真?zhèn)巍?/p>
湖北省銀監(jiān)局城市專業(yè)銀行監(jiān)管處處長萬曉春介紹說,去年7月,在接到艾群策的相關舉報后,銀監(jiān)局專門組織了調查,并給予了其書面回復。他們認為這一問題“已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按《信訪條例》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艾群策應向受案法院提出控告。
工商部門的資料顯示,萬國公司與思登達公司也并非人們想象的“毫無關聯(lián)”,萬國公司曾是思登達公司控股子公司,2004年萬國寶通(青島)投資事務中心“出資”購買其股權后,思登達公司占股由70%下降到了10%。但知情人士介紹,雙方股權之爭歷史由來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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