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曉靈:老鼠倉頻發(fā)是欠缺契約精神
據(jù)新華社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jīng)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2日在分析“老鼠倉”發(fā)生、基金管理公司要不要承擔責任問題時,倡導通過契約的制定和遵守來培養(yǎng)社會的“契約精神”。
在“老鼠倉”中,個人的錯誤和基金管理公司是什么關系?基金管理公司要不要承擔責任?吳曉靈明確表示,應該把很多有可能侵犯客戶利益的一些條款,放在契約合同當中,中國的“契約精神”是比較欠缺的,契約合同也比較簡單。一個商品經(jīng)濟社會,其實就是一個契約社會,應該通過契約的制定和遵守來培養(yǎng)我們社會的“契約精神”。
吳曉靈認為,管理人代投資人管理投資,并收取費用,基金形成的財產(chǎn)獨立于管理人的資產(chǎn),管理人應該恪守誠實守信的義務,客戶利益高于管理人利益,我認為管理人違背投資合同應視為對客戶利益的侵犯,而不管這種違約是否造成損失,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這樣才能更好地約束基金管理人,也有利于培育契約精神。
吳曉靈是在2日召開的第八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國際論壇上作演講時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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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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