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財綜[2009]7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監(jiān)察廳(局)、審計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yè)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中心支行:
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fā)〔2006〕100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68號)印發(fā)后,各地區(qū)認真落實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的規(guī)定,大力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個別地區(qū)土地出讓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問題,如,有的地區(qū)土地出讓收支未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有的地區(qū)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在非稅收入匯繳專戶滯留時間過長,未按規(guī)定及時繳入地方國庫;有的地區(qū)存在拖欠土地出讓收入問題,未能做到應收盡收;有的地區(qū)越權減免緩繳或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造成土地出讓收入流失;還有的地區(qū)未按規(guī)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等。針對上述問題,按照財政資金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結合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現就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不折不扣地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
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動的一個重要手段,是加強土地調控、促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的一項重要舉措,地方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從維護中央政策統一性以及促進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高度,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嚴格執(zhí)行國辦發(fā)〔2006〕100號和財綜〔2006〕68號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實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的規(guī)定,將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支出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
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jiān)察、審計部門要對本地區(qū)各市縣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情況進行認真排查,對于未按規(guī)定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的市縣,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落實到位,確保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政策在本地區(qū)得到貫徹執(zhí)行。
二、加強征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征收和繳入地方國庫
保障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是落實土地出讓收支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的基礎。除國務院有明確規(guī)定以外,任何地區(qū)和部門均不得減免緩繳或者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市縣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各負其責,加強土地出讓收入征管,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
(一)嚴格土地出讓收入征收管理。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中,必須明確土地出讓價款、租金和劃撥土地價款的總額、繳付時間和繳付方式;對于經依法批準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在土地出讓或租賃合同中明確應補繳的土地價款,繳款人應及時按合同有關規(guī)定繳款。對于未按規(guī)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單位或個人,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fā)證。
(二)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入庫。土地出讓收入原則上采取就地直接繳庫方式,商業(yè)銀行應當把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劃轉地方國庫。市縣財政部門已將土地出讓收入收繳至非稅收入匯繳專戶的,要嚴格執(zhí)行10個工作日劃轉地方國庫的規(guī)定,不得超時滯留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對于不按規(guī)定將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劃轉地方國庫的,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jiān)察、審計部門要予以糾正,并在全省范圍內通報批評。各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加強對商業(yè)銀行代收土地出讓收入業(yè)務的檢查監(jiān)督與管理。
(三)規(guī)范土地出讓收入分期繳納行為。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土地受讓人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依法約定的分期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經當地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特殊項目可以約定在兩年內全部繳清。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繳土地價款(租金)應當一次全部繳清,不得分期繳納。
(四)嚴格執(zhí)行土地出讓(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土地出讓(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執(zhí)行管理,督促土地受讓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讓(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嚴格按照土地出讓(租賃)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約定條款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對于未按時繳納土地價款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繳。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時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外,要嚴格按規(guī)定加收違約金。對于未按時繳納土地價款、未按合同約定動工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拖欠土地出讓收入期間不得參與新的土地出讓交易活動;有關拖欠和違約信息要計入其誠信檔案,可以通過提高競買保證金或違約金等方式,限制其參加土地招拍掛活動。對于2009年審計調查發(fā)現的個別地方越權減免緩繳或者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的現象,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監(jiān)察、審計等部門要依法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并限期補繳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
(五)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信息共享制度。土地出讓(租賃)成交后,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及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公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應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在土地市場動態(tài)監(jiān)測與監(jiān)管系統中填報。市縣財政部門要加強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溝通協調,或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土地有形市場等方式及時了解土地出讓情況及土地出讓收入相關信息。省級財政部門要商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土地出讓收入征管和信息共享機制,確保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時掌握收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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