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長虹稱虛增50億銷售收入為不實報道
證券時報記者 劉昆明
本報訊針對媒體有關“虛增50億元銷售收入”的報道,四川長虹(600839)作出正面回應,該公司新聞發(fā)言人劉海中表示,“四川長虹虛增50億元銷售收入”的報道屬于虛假信息。
報道稱,據有關人士舉報,四川長虹1998年財務報告存在虛假銷售收入的情況,根據舉報材料匯總統計,四川長虹虛增銷售收入約50億元。
劉海中表示,作為一家上市公司,四川長虹歷年財報中銷售收入的確定均符合會計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財務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該報道中提及的公司1998年度確認的銷售收入均簽訂了銷售合同、約定結算方式、開具提貨單證,貨物所有權已發(fā)生轉移并取得收款憑證,銷售收入確認及財務處理完整、真實、合法。公司根據客戶的商業(yè)信用等級采取包括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商業(yè)承兌等不同結算方式,均系根據銷售市場變化作出的一貫性政策安排,公司歷年收取的商業(yè)票據均進行了正常的收款結算,不存在任何虛增。
此外,針對該報道中提到的范德均,劉海中專門進行了介紹,表示文中所稱“知情人范德均”,原系長虹公司員工,1998-1999年時任四川長虹銷售處湖南管委會主任,期間因涉嫌職務侵占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7年,公司依法與其解除了勞動關系。
據了解,根據綿陽市涪城區(qū)人民法院(2000)涪刑初字第21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范德均挪用公款炒賣承兌匯票,并將利差據為己有;假借商業(yè)單位名義銷售公司貨物竊取返利,金額達77萬余元,構成職務侵占罪。范德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恰當,民事判賠合理,審判程序合法,遂做出(2000)綿刑二終字第10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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