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期貨交易風險管理,維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的正常進行,根據(jù)《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所風險管理實行保證金制度、漲跌停板制度、投機頭寸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風險警示制度。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和客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保證金制度
第四條 交易所實行交易保證金制度。陰極銅(以下簡稱銅)、鋁、鋅、天然橡膠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螺紋鋼、線材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7%,黃金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7%,燃料油期貨合約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8%。
在某一期貨合約的交易過程中,當出現(xiàn)下列情況時,交易所可以根據(jù)市場風險調(diào)整其交易保證金水平:
(一)持倉量達到一定的水平時;
(二)臨近交割期時;
(三)連續(xù)數(shù)個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達到一定水平時;
(四)連續(xù)出現(xiàn)漲跌停板時;
(五)遇國家法定長假時;
(六)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時;
(七)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交易所根據(jù)市場情況決定調(diào)整交易保證金的,應當公告,并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第五條 交易所根據(jù)某一期貨合約持倉的不同數(shù)量和上市運行的不同階段(即:從該合約新上市掛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交易所根據(jù)合約持倉大小調(diào)整交易保證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 銅、鋁、鋅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從進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當持倉總量(X)達到下列標準時 銅、鋁、鋅交易保證金比例
X≤12萬 5%
12萬<X≤14萬 6.5%
14萬<X≤16萬 8%
X>16萬 10%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表二 螺紋鋼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從進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當持倉總量(X)達到下列標準時 螺紋鋼交易保證金比例
X≤75萬 7%
75萬<X≤90萬 8%
90萬<X≤105萬 10%
X>105萬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表三 線材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從進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當持倉總量(X)達到下列標準時 線材交易保證金比例
X≤45萬 7%
45萬<X≤60萬 8%
60萬<X≤75萬 10%
X>75萬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表四 黃金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從進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當持倉總量(X)達到下列標準時 黃金交易保證金比例
X≤8萬 7%
8萬<X≤10萬 8%
10萬<X≤12萬 10%
X>12萬 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表五 天然橡膠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從合約新上市掛牌之日起,
當持倉總量(X)達到下列標準時 天然橡膠交易保證金比例
X≤12萬 5%
12萬<X≤16萬 7%
16萬<X≤20萬 9%
X>20萬 11%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表六 燃料油期貨合約持倉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從合約新上市掛牌之日起,
當持倉總量(X)達到下列標準時 燃料油交易保證金比例
X≤100萬 8%
100萬<X≤150萬 10%
150萬<X≤200萬 12%
X>200萬 15%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約的雙邊持倉總量,單位:手。
交易過程中,當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達到某一級持倉總量時(詳見表一、二、三、四、五、六),暫不調(diào)整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當日結算時,若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達到某一級持倉總量,則交易所對該合約全部持倉收取與持倉總量相對應的交易保證金,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根據(jù)期貨合約上市運行的不同階段(臨近交割期)調(diào)整交易保證金的方法。
表七 銅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銅交易保證金比例
合約掛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20%
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起 30%
表八 鋁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鋁交易保證金比例
合約掛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20%
表九 鋅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鋅交易保證金比例
合約掛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20%
表十 螺紋鋼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螺紋鋼交易保證金比例
合約掛牌之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8%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20%
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起 30%
表十一 線材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線材交易保證金比例
合約掛牌之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8%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20%
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起 30%
表十二 黃金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黃金交易保證金比例
合約掛牌之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20%
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30%
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起 40%
表十三 天然橡膠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天然橡膠交易保證金比例
合約掛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20%
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30%
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起 40%
表十四 燃料油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交易時間段 燃料油交易保證金比例
合約掛牌之日起 8%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 2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個交易日起 30%
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起 40%
當某一期貨合約達到應該調(diào)整交易保證金的標準時(詳見表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交易所應當在新標準執(zhí)行前一交易日的結算時對該合約的所有歷史持倉按新的交易保證金標準進行結算,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在進入交割月份后,賣方可以用標準倉單作為與其所示數(shù)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貨合約持倉的履約保證,其持倉對應的交易保證金不再收取。
(三)某一期貨合約上市運行階段時間段的劃分方法(舉例說明): 如Cu0305,其運行階段是從2002年5月16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其中: 2002年5月16日為該合約新上市掛牌之日、2003年5月15日為最后交易日、2003年5月14日為最后交易日前一個交易日,2003年5月13日為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2003年5月為交割月份、2003年4月為交割月前第一月、2003年3月為交割月前第二月、2003年2月為交割月前第三月。示意圖如下:
………… 交割月前
第三月 交割月前
第二月 交割月前
第一月 交割月份
本辦法有關條款時間段的劃分方法參照本款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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