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水價聽證會怪狀不斷 造假風呼喚問責機制(2)
聽證會之追問
民眾為何總“被代表?
《新京報》發(fā)表評論指出,幾個城市最近就調整水價進行的聽證會,出現諸多問題,令聽證會這一旨在擴大決策之民意基礎的制度的信譽,再度遭受侵蝕……如果說,哈爾濱聽證人員身份假冒反映了價格聽證組織工作的混亂,那么,濟南聽證會與民意調查結果的分歧,則從更深層次顯示了價格聽證制度的內在缺陷,因為這種缺陷,現有價格聽證制度無法充分而理性地反映民意……價格聽證會制度需要進行調整,至少,國家須出臺聽證會代表遴選的規(guī)則,改變各地民眾屢屢“被代表”現象。
聽證會之建議
聽證會造假成風呼喚行政問責機制
北京某媒體發(fā)表評論認為,聽證會首先是一個民主訓練場,各種利益相關方通過在這樣的平臺上展開平等的對話和博弈,進而為政府決策和公共事務提供重要的參考。被利益集團綁架的已然異化的聽證會不僅在形式上處于名存實亡的境地,更重要的是開了社會民主的惡例。在這個意義上,造假成風的聽證會已經到了不得不剎的地步了……成本監(jiān)審是保護民眾利益不被相關強勢利益集團侵害的有效利器,應該以法律的形式,強制性要求所有的價格聽證會必須由獨立的審計部門對相關產品成本進行全面審計,并確保這種審計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這無疑是一個值得思考的路徑,不過,無論是從現實操作性上分析,還是從制度設計的難度上看,審計監(jiān)督之于聽證會造假,都有“遠水解不了近渴”之嫌。文章稱,遏制聽證會造假之風,最有效最有力的一個辦法,是強化行政問責機制。法治社會,政府首先應該知法守法,社會信用,首先也是應該政府來維系。一個不守規(guī)則不講誠信的政府部門,理所當然地應該付出成長的代價。
亦有山西媒體評論稱,實行聽證制度,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決策權,協調和平衡各方利益關系,推進依法行政和科學民主決策,有效地防止決策失誤。聽證會是個好形式,但要取得積極的效果,離不開嚴格規(guī)范的程序保障。否則,好形式變成“走形式”,就會使那些違背民意的部門行為獲得虛假的正當性和“合法”理由,難以做到公正、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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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麗霞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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