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京毅腐敗窩案8名涉案人員一審判決書 (4)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起訴書
京檢二分刑訴[2009]0379號
被告人劉偉,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現(xiàn)年45歲,身份證號碼220104196411051574,漢族,江蘇省人,研究生文化程度,曾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yè)注冊局副局長(副局級),住北京市西城區(qū)豐匯園7號樓602號,戶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區(qū)三里河東路8號。因涉嫌受賄罪,經(jīng)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08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08年1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偉涉嫌受賄罪,于2009年6月23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重大復雜,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半個月,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被告人劉偉于2002年間,利用擔任國家工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yè)注冊局注冊指導處處長的職務便利,伙同原對外貿易經(jīng)濟合作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郭京毅(另案處理),為某公司設立外資公司一事提供幫助。2003年5月,在該公司下屬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開發(fā)的項目中,被告人劉偉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別墅一套,獲利人民幣1244320元。
二、被告人劉偉于2000年至2002年間,利用擔任國家工商局企業(yè)注冊局外資管理處副處長、注冊指導處處長的職務便利,為某公司上市審批一事進行咨詢和指導,收受該公司分兩次給予的勞力士手表一塊(價值人民幣52420元)和人民幣50000元,共計人民幣102420元。
被告人劉偉作案后于2008年10月28日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被告人劉偉的刑事責任。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 丁子舟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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