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京毅腐敗窩案8名涉案人員一審判決書 (5)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起訴書
京檢二分刑訴[2010]0002號
被告人劉陽,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現(xiàn)年36歲,身份證號碼210103197301173016,漢族,遼寧省人,研究生文化程度,捕前系北京善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曾任商務部條約法律司投資法律處主任科員,住北京市朝陽區(qū)西壩河國際村9號樓4單元1801號。因涉嫌受賄罪,于2008年8月13日被江蘇省南京市溧水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經(jīng)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以涉嫌受賄罪于2008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陽涉嫌受賄罪、行賄罪,于2009年6月24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重大復雜,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半個月,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受賄罪:
被告人劉陽于1998年至2002年7月間,利用擔任原對外貿易經(jīng)濟合作部條約法律司投資法律處科員、副主任科員和商務部條約法律司投資法律處主任科員的職務便利,為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玉棟(另案處理)代理的項目審批提供幫助。2001年至2002年間,被告人劉陽先后兩次分別向張玉棟索取人民幣26484.08元、50000元并收受張玉棟給予的美元10000元(折合人民幣82766元)。
二、行賄罪:
被告人劉陽于2006年間,在擔任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律師期間,通過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原副司長郭京毅(另案處理)的幫助獲得了代理項目。被告人劉陽于2008年1月,為感謝郭京毅的幫助,向郭京毅行賄人民幣100000元。
被告人劉陽于2008年8月13日被抓獲歸案后,主動交待了偵查機關事先不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陽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錢款和收受他人錢款,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賄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被告人劉陽的刑事責任。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 丁子舟
二○一○年一月七日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起訴書
京檢二分刑訴[2010]0002號
被告人劉陽,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現(xiàn)年36歲,身份證號碼210103197301173016,漢族,遼寧省人,研究生文化程度,捕前系北京善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曾任商務部條約法律司投資法律處主任科員,住北京市朝陽區(qū)西壩河國際村9號樓4單元1801號。因涉嫌受賄罪,于2008年8月13日被江蘇省南京市溧水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經(jīng)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以涉嫌受賄罪于2008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陽涉嫌受賄罪、行賄罪,于2009年6月24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重大復雜,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半個月,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受賄罪:
被告人劉陽于1998年至2002年7月間,利用擔任原對外貿易經(jīng)濟合作部條約法律司投資法律處科員、副主任科員和商務部條約法律司投資法律處主任科員的職務便利,為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玉棟(另案處理)代理的項目審批提供幫助。2001年至2002年間,被告人劉陽先后兩次分別向張玉棟索取人民幣26484.08元、50000元并收受張玉棟給予的美元10000元(折合人民幣82766元)。
二、行賄罪:
被告人劉陽于2006年間,在擔任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律師期間,通過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原副司長郭京毅(另案處理)的幫助獲得了代理項目。被告人劉陽于2008年1月,為感謝郭京毅的幫助,向郭京毅行賄人民幣100000元。
被告人劉陽于2008年8月13日被抓獲歸案后,主動交待了偵查機關事先不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陽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錢款和收受他人錢款,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賄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被告人劉陽的刑事責任。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 丁子舟
二○一○年一月七日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起訴書
京檢二分刑訴[2010]0002號
被告人劉陽,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現(xiàn)年36歲,身份證號碼210103197301173016,漢族,遼寧省人,研究生文化程度,捕前系北京善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曾任商務部條約法律司投資法律處主任科員,住北京市朝陽區(qū)西壩河國際村9號樓4單元1801號。因涉嫌受賄罪,于2008年8月13日被江蘇省南京市溧水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經(jīng)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以涉嫌受賄罪于2008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陽涉嫌受賄罪、行賄罪,于2009年6月24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重大復雜,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半個月,并兩次退回補充偵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受賄罪:
被告人劉陽于1998年至2002年7月間,利用擔任原對外貿易經(jīng)濟合作部條約法律司投資法律處科員、副主任科員和商務部條約法律司投資法律處主任科員的職務便利,為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玉棟(另案處理)代理的項目審批提供幫助。2001年至2002年間,被告人劉陽先后兩次分別向張玉棟索取人民幣26484.08元、50000元并收受張玉棟給予的美元10000元(折合人民幣82766元)。
二、行賄罪:
被告人劉陽于2006年間,在擔任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律師期間,通過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原副司長郭京毅(另案處理)的幫助獲得了代理項目。被告人劉陽于2008年1月,為感謝郭京毅的幫助,向郭京毅行賄人民幣100000元。
被告人劉陽于2008年8月13日被抓獲歸案后,主動交待了偵查機關事先不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陽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錢款和收受他人錢款,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賄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被告人劉陽的刑事責任。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 丁子舟
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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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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