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劍波:證監(jiān)會曾撤回證據 因覺得對他們不利
原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訴中國證監(jiān)會一案3日在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原告楊劍波代理律師李江原本提出的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證監(jiān)會做出的針對“光大烏龍指”的《市場禁入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
楊劍波在微博中寫道,“相信我會贏” 攝影/新華
原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訴中國證監(jiān)會一案3日在北京市一中院開庭。雙方就發(fā)生錯單交易是否為內幕信息等內容進行辯論,原告楊劍波表示,無論結果如何都將推動中國法治進步。
現場
庭審持續(xù)三個半小時
原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狀告證監(jiān)會案于昨天在北京一中院西中法庭開庭。因西中法庭旁聽席座位有限,而此案又備受關注,北京青年報記者提前一個多小時趕到位于石景山路16號的北京一中院,此時已有二三位記者在門口等待,9點左右,中院門口已經排起長隊。
昨天上午9時30分,正式開庭,因此次案件公開審理,有四五臺攝像機對案件現場進行直播,右側第一排還安排了文字直播。西中法庭面積并不大,旁聽席位大約在八九十個,坐得滿滿當當。
原告楊劍波本人親自出庭為自己辯護,以及兩位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江和楊翼飛,與被告方證監(jiān)會兩位委托代理人展開唇槍舌劍,兩人均為證監(jiān)會工作人員。
原告楊劍波代理律師李江原本提出的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證監(jiān)會做出的針對“光大烏龍指”的《市場禁入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審判長在現場提出,合議庭當庭評議兩被訴決定針對其他主體做出的處罰內容,及市場禁入內容與原告楊劍波沒有利害關系,原告只能針對兩被訴決定對其本人做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市場禁入內容提起行政訴訟。并詢問楊劍波及李江“是否堅持剛才的訴訟請求描述”。
為此,楊劍波當庭變更訴訟請求,主要針對證監(jiān)會向楊劍波本人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被告證監(jiān)會請求法院維持被訴的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庭審結束時間從中午12點一直延遲到下午1點多。整個庭審時間持續(xù)了三個半小時。當庭并未宣判。
激辯
法庭四大爭議焦點
光大證券錯單交易是否屬于內幕信息?媒體報道能否作為錯單交易信息公開的證據?光大證券對沖行為是否按既定計劃實施?楊劍波是否在光大證券涉案交易中發(fā)揮重要作用?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雙方就以上四大焦點展開爭辯。
錯單交易信息是否是內幕交易?
當庭辯護的主要核心是錯單交易信息是否是內幕交易,因相關認定此前尚未有過先例,因此雙方在關鍵問題的爭論較為激烈。楊劍波的代理律師李江認為,光大證券的錯單交易信息不屬于內幕信息,證監(jiān)會的認定缺乏法律依據。
證監(jiān)會則堅持認為,根據相關規(guī)定,證監(jiān)會有權就具體信息是否屬于內幕信息進行認定。本案中光大證券因為程序錯誤導致市場巨額成交,對滬深300指數、180ETF、50ETF和股指期貨合約價格均可能產生重大影響,同時這些信息在一段時間內處于未公開狀態(tài),因此,證監(jiān)會根據案件事實和《證券法》的授權認定上述信息為內幕信息。
媒體報道算不算信息披露?
李江指出,光大證券錯單交易信息如果作為內幕信息,其公開時間是2013年8月16日下午一點之前,通過公證機構調取了國內網站及媒體對錯單交易的上網時間,由于大量媒體的報道,錯單交易信息在中午已經成為公開信息。被告認定內幕信息是下午2點22分發(fā)布有問題。不能把內幕信息公開方式僅僅界定為上市公司的主動披露。
證監(jiān)會則認為,內幕信息公開由上市公司經過一定的程序向市場披露,而不是由一般媒體進行任意揣測。當日上午關于光大烏龍指的報道并未經過光大公司確認,光大董秘梅鍵予以反駁,否認了市場波動是由光大證券烏龍指導致的,市場投資者無法從前后矛盾的報道中得到真實情況。針對本案而言,上市公司如果不進行信息披露,當日中午出現了很多傳言,市場主體如何區(qū)分真假。
光大證券的對沖是不是執(zhí)行中性策略?
光大證券8月16日下午的對沖行為究竟是按照公司原定的策略實施的還是針對突發(fā)事件的臨時部署?李江指出,“上午在A股市場發(fā)生了72億元的交易,所以需要在其他市場和產品交易中進行操作,以對沖上午買入行為所產生的風險。光大證券當天下午的交易行為是按策略投資部的計劃和安排實施的,按照光大證券自營業(yè)務中為了防范交易風險的策略實施的。”
證監(jiān)會表示,光大證券上午的事件是突發(fā)事件而不是光大證券事先安排好的,光大證券沒有進行信息披露反而進行交易,這不是執(zhí)行中性策略。“法律沒有禁止企業(yè)采用風險行為自救,被告認為原告合法避險的方式是將上午突發(fā)事件的發(fā)生具體原因在告知公眾后,讓社會及本人都處于平等信息知情地位后再操作。但本案中,原告恰恰相反。”
楊劍波是否應擔責?
李江指出,楊劍波執(zhí)行公司既定交易安排,是執(zhí)行公司工作制度,是一種崗位職責所決定的工作任務。楊劍波在8月16日下午負責對沖交易也是根據公司管理層決定實施的,楊劍波并非光大證券公司高管,也不是決策層人員,只是投資部的部門經理,原告負有執(zhí)行公司管理層決定的當然義務,不是直接責任人員。
證監(jiān)會回應稱,根據楊劍波交易筆錄以及交易情況說明、光大證券會議紀要,當時參加會議的四個人員,均證明原告不僅參與了決策會議,下午交易是由原告提議的,并且由其具體負責執(zhí)行。證監(jiān)會考慮到這一點,認定法定代表人總裁是直接負責人,而楊劍波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追訪
證監(jiān)會曾撤回證據
楊劍波庭審后在接受北青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交換證據期間,證監(jiān)會曾撤回部分證據。剛開始,證監(jiān)會引用了最高法關于內幕交易的司法解釋,后來相關證據被撤回。“我在和他們工作人員閑聊時強調,此次事件是內控問題而不是內幕交易,此后,他們可能覺得最高法關于內幕交易的司法解釋對他們不利,因此撤回了相關證據。”
楊劍波還透露,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當天中午1點1刻左右,光大證券已將擬好的公告遞交給了上海證監(jiān)局,但直到下午2點多公告才正式發(fā)布,顯然公告發(fā)布事件的滯后不是光大證券方面的問題。
預計
判決結果會很快公布
原告楊劍波代理律師李江表示,此案事實比較清楚,應該很快會公布判決結果。對于具體判決時間,他則表示,至少也要十多天才能公布結果。
對于此案勝訴的概率,李江表示,不做任何預測,等待法院宣判。而當事人楊劍波表示,無論結果如何都將推動中國法治進步。不過,他也透露,對其代理律師和他本人在法庭上的表現比較滿意。
在開庭之前,楊劍波在微博中寫道:“相信我會贏的,是因為對這個社會的法治進步以及法院有信心,證監(jiān)會的錯誤太明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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